論自由

 

  1. 人擁有順性自由(compatibilist freedom),這意味著人總是按照自己的人格(character)和願望(desire)行事。因此,順性自由是道德責任(moral responsibility)的最重要條件。
  2. 在某些情況下,無能(inability)和被迫(compulsion)可能會減弱責任,但不會完全消除責任。
  3. 在某些情況下,無知(ignorance)可能會消除責任,但在對上帝應盡的責任方面,人絕不是無知的。因為上帝將自然之光放在人的心中,人知道有上帝,也有內在的道德律作為他們意志的教師。然而人的意志不總是服從良心的責備,行出來就是犯罪。
  4. 因此,人必須要為自己的違背上帝的律法全部的責任。
  5. 墮落之後的人不擁有道德能力(Moral Ability),這意味著人的意志只能向惡。這能力不是道德責任的條件。因為無論人行善行惡,他總是在順性自由中行事。
  6. 基督耶穌恢復選民的道德能力,使他們今生的意志可以為善。然而,選民今生仍可用自己的順性自由選擇不行善,自招上帝的忿怒,承擔犯罪的後果。然而,上帝總能按照自己的旨意保守選民到底。
  7. 選民更可以在順性自由中行善,順服基督,得上帝的喜悅。
  8. 和墮落前的亞當一樣,基督耶穌擁有道德能力。耶穌人性的意志可為善。並因他的神性與人性的奧秘聯合,他人性的意志就被保守,可以持續為善而不存在變化的可能。
  9. 所以按耶穌的順性自由來說,他可以選擇不信靠上帝而依舊保持良善。從人性來說,存在這種可能,因此他和墮落前的亞當一樣。從神性來說,他更可以依靠自己而保持良善。
  10. 然而,主耶穌選擇信靠上帝,而不依靠自己神子的身分或神性的能力。耶穌在順性自由中選擇信靠上帝,因此被稱為「那義者」。
  11. 倘若我們與基督完美的聯合,那麼我們的意志也會持續保守在良善中。然而因為這聯合在今生尚不完美,因此我們的意志仍可從良善中失落。
  12. 無論如何,基督的道德責任和我們的道德責任是同一的,都是取決於在上帝面前的順性自由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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